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西州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海西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7年是实施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最后一年,也是终期考核年。为持续推进我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大气污防防治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海西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等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分析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2016年,我州德令哈市和格尔木市达标天数分别为338天、307天,空气优良率分别为92.6%、84.6%,较2015年增长13.9、和7.2个百分点,两市四项空气质量指标年均值分别达到国家《环境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限值,完成了我州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2016年初,州政府制定印发了《海西州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我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是燃煤锅炉整治。在原有“煤改气”工作开展的基础上,督促未完成燃煤锅炉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加快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并加快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加大天然气供应,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准入。二是工业大气污染治理。认真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监督检查,加大了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的整治力度,鼓励实施减排项目。三是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企业按照要求进行了摸底调查,通过环保措施减少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全面推进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全州共有132座加油站已全部实现国Ⅴ车用汽柴油全面供应。四是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全州开展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自查自纠巡查工作,加强对储煤场、各类施工场地建设抑风挡风墙和场地降尘措施落实情况执法监管。积极扩大我州城市绿地规模,减少裸露地面,降低自然扬尘。五是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我州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努力推进我州黄标车淘汰工作,圆满完成了目标任务,并在两市市区划定了黄标车限行区域。
(三)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1)列入省政府考核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由于缺少资金支持,工作进展慢,同时随着国家一系列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颁布实施,火电、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收紧,个别企业由于资金缺口较大,无法升级改造。
(2)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缓慢,淘汰补贴资金积压较为严重。
(3)全州天然气未覆盖地区原煤散烧现象仍然突出,燃煤锅炉淘汰进展缓慢。
(4)个别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7年两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86%以上,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浓度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以内。确定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考核基准年下降3%。
三、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优化产业结构。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工业向循环化、低碳化、聚集化方向发展。加快各工业园区生态化、绿色化改造,逐步推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行业在整合的基础上进行结构性、布局性调整(牵头单位:州经信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州发改委;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实施区域性、差别化的污染总量管控政策,对全州重点地区新(改、扩)建项目继续严格执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环评审批,继续深入推进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领域和行业多污染物治污减排。(牵头单位:州环保局;配合单位: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州农牧局、州发改委;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2、化解过剩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继续推进全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做好“僵尸企业”分类处置,深入开展违法违规产能清理。扎实开展重点行业专项对标行动,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州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对存在超标排放、超标用能等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予以淘汰。(牵头单位:州经信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底、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实施分类治理,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和中小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工艺水平和污染防治能力,坚决依法关停地处环境敏感区域、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牵头单位:州环保局;配合单位: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3、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推进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到2017年底,所有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内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工作,实现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的目标(牵头单位: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经信委;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二)城市扬尘控制。
1、加强施工扬尘监管。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全面开展城市(镇)扬尘综合整治,制定《施工扬尘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行绿色施工,落实“5个100%”要求,同时,加强公路建设施工扬尘管控(责任单位:州住建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2、加强道路扬尘控制。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逐年提高建成区道路机扫率;人工方式清扫道路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尽量减少扬尘污染。进入主城区的载货车辆特别是重型载货运输要采取密闭、清洗、限速等措施,渣土运输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配合单位:州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3、加强污染点源控制。进一步提高垃圾收集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须密闭收集,及时清运。主城区和城郊地区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作物秸秆、荒草等。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扬设施,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农牧局、州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4、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优化城区绿地布局,不断扩大城区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比重,加大营造林建设规模,推进重点区域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构建绿色生态屏障,增强环境空气自净能力。加快农业设施建设,推行秸秆饲料化、肥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利用和反应堆技术应用。在干旱季节,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减轻颗粒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责任单位:州林业局、州农牧局、州环保局、州气象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三)移动源与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1、提升新车环保准入。落实相关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2017年7月1日起所有重型柴油车全面执行机动车国V标准,对未达到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含农用机械)须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牵头单位:州公安局;配合单位:州环保局、州交通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2、规范机动车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验,检测机构一律与环保部门监管平台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3、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积极落实黄标车淘汰经济补贴激励政策,加大路检路查力度,持续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年底前淘汰黄标车860辆。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率先淘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公务用车中的黄标车,引导私营企业和个人加快淘汰步伐;加大黄标车淘汰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增设黄标车淘汰受理窗口,积极推动黄标车淘汰工作;根据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加强黄标车限行区域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黄标车限行道路交通违法抓拍设备的设置范围,并通报相关单位符合条件的黄标车分批公示车牌号码等信息。全面摸排和清理各类营运黄标车,对营运客货车、危化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中的黄标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局;配合单位:州环保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4、强化交通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区交通道路网络,建设完成城市智能化交通系统,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牵头单位:州交通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5、加快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全面供应与国V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的准备工作,确保如期实现油品供应。加快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度,如期完成油气回收收尾验收工作(牵头单位: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6、积极开展非道路移动源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2017年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开展非道路移动源的调查摸底工作。(牵头单位:州公安局;配合单位:州环保局、州交通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1、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对德令哈市、格尔木市及各工业园区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的新建项目继续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行业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物超低排放限值,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督促企业采取深度治理等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要求(责任单位: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加大对电厂、石化等重点行业烟气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推进和完成重点脱硫脱硝改造项目,进一步提高综合脱硫效率。加快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实施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所有燃煤锅炉均采取脱硫脱硝措施,其中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水泥、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中已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的企业,要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明确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加强对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煤炭、水泥、粉煤灰、石膏粉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存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场,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按要求设置高围墙或抑尘网(牵头单位:州环保护局;配合单位: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州经信委、州发改委;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2、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按照要求,稳步推进石油化工、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青海油田格尔木炼油厂继续加大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已建成治理的设施要稳定运行。(牵头单位: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商务局、州交通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公安局、州安监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五)继续加快煤烟污染治理步伐。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要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加快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度,不得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年内全州完成200蒸吨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其中格尔木市淘汰150蒸吨、德令哈市淘汰10蒸吨、都兰县淘汰20蒸吨、乌兰县淘汰20蒸吨。(责任单位:州能源局、州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2、实施清洁能源代替。严格限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逐步提高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消费比例(责任单位:州经信委;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大力实施散煤综合治理,推进冬季清洁取暖。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燃煤,鼓励使用环保型煤,禁止原煤散烧,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格尔木市加大禁煤区巡查检查力度,对发现违禁建设或使用的燃煤锅炉及时取缔;德令哈市要完成重污染禁煤区的划定,两市要切实加强禁煤区的环境监管,制定煤质管理办法;各地政府要积极开展辖区内燃煤小锅炉底数摸底调查工作(责任单位:州能源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扎实推进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行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牵头单位:州住建设局、州经信委;配合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六)依法强化监督管理,逐步健全管理体系。
1、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地区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切实发挥大气污染网格化管理模式作用,细化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责任,逐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2、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各地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制定完善本辖区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实施统一的四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明确各级别预警减排措施和减排力度,分解细化至具体污染源,并向社会及时公布。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和实时监测资料共享,提高市(县)级的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水平,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中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中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牵头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气象局、州卫计委;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3、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全面公开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等环境信息。重点工业企业主动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自行监测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州环保局)。
四、重点工程项目
2017年,全州重点实施扬尘综合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及能力建设等五类骨干工程项目共计22个(详见附件),各市(县)建立重点工程季调度制度,由州环保局调度各市(县)重点工程进展情况,并适时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各地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到辖区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推进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促进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实现。州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州政府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于6月30日将本辖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州政府备案。此外,各地区政府及各部门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于每季度完成后5日前报州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环保局污防科)。
(二)严格目标责任考核。严格执行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将优良天数比例、PM2.5和PM10浓度下降比例作为环保约束性指标,按照《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5〕90号)对各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资金和科技保障。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和投入回报补贴机制,推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投资机制。企业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计划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同时,加快适于我州高原条件的高效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技术及设备、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及细颗粒物、臭氧污染防治等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积极推动全州环保产业发展。
(四)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等宣传契机,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等,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大气环境违法案件,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