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4年-2015年度第三方出具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近三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3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保记录证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2014年-2016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近三年内有无行贿档案记录的书面查询回执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本招标项目中货物供货及安装的能力; 3、投标人若是制造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涵盖本次招标内容,投标文件中提交太阳能热水器检验报告;投标人若是代理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涵盖本次招标内容,投标文件中就投标的太阳能热水器提供制造商的有效授权书及产品检验报告; 4、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