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3年成立,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社区设有警务室一个,党支部一个。为发展基层民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建立了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居民公约。
一、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 权益,教育和动员居民爱护公共财产,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完成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
(三)兴办和管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教育居民树立移风移俗、尊老爱幼、帮残助弱、团结互助的新风尚,引导居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举办有益的文化活动;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
(六)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做好青少年教育的教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有关的计划生育、公共卫生、优抚救济、暂住人口管理等项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社区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党员和群众完成本居民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搞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在街道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支持和保证居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行使职权。
(四)按照街道党委的要求,做好居民区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搞好各项服务。
(六)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群众遵纪守法,保证和促进辖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