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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5-31 17:50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制定的《海西州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十四届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31日

海西州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为促进全州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初步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度,形成协调有力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体制以及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拓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扩大购买服务的规模,提升购买服务的质量,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需求。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公众需求和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界定并积极拓宽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探索,积累经验,逐步推进。

第五条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第六条强化管理,注重绩效。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注重结果应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第七条改革创新,完善机制。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社会组织管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第三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及条件

第八条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支付费用。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行为,且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承接主体的基本资质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四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对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将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对于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于应该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予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涉及基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服务类、基本住房保障类、社会工作类、社会保障服务类、法律援助类、医疗卫生服务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类、残疾人服务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服务类、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公共交通服务类、市场监督类、其他公共服务类等领域的服务项目,均可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五条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五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及方式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算编报。购买主体依据指导性目录,结合年度工作需求以及预算安排,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编制本部门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报财政部门综合汇总,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确定承接主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合同管理。按照《青海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中合同管理要求,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支付资金。

(五)组织实施 《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内容。

第十七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原则上采用以下方式:

(一)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方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包,以服务外包方式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公共服务。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主要由政府负担费用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购买服务岗位。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特定公共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服务岗位,开展特定公共服务。适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标准化服务,如残疾人康复、不良行为人员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无自理能力人员特护服务等。

(三)公建民营。由购买方提供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特定公共服务,或直接将政府办公共服务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经营管理。适用于基本公共教育、社会化养老服务、残疾人机构托养等。

(四)民办公助。购买方通过定额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特许经营等手段,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特定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提高消费者购买能力。适用于学前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服务、文化体育休闲、公共管理服务等。

第六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涉及资金使用方式的变化,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对中央和省上下达的专项资金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也一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者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所需经费由购买主体报请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及购买主体支付意见后直接支付到承接主体。

第七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项目等级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已完成的公共服务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并就服务质量、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认定承接主体资格的依据。评价分为优、良、中、差等级,将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同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对考评等级为“优”、“良”的,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项目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购买服务监管,确保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效率。承接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合约,不得转包或分包服务项目,同时应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追回资金,并给予行政处罚和取消承接服务资格。

第八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工作。

(一)财政部门:加强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督导,协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办法,指导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严格资金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承接主体资格(等级)认定。编制部门负责购买主体资格认定工作。

(三)购买主体:编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服务标准、质量、条件、方式等;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向社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时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考评等。

(四)承接主体:提供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材料;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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