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2014〕32号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西州旅游业奖励扶持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旅游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3日
海西州旅游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为了培育和壮大旅游市场主体,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13号),现结合海西州旅游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旅行社奖励
(一)州内旅行社年度综合业绩(旅游经营性经济指标、硬件条件、软件建设、旅游安全、行业管理等五个方面)排序前三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州内外旅行社年度自组国(境)外游客来海西州旅游达到5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州内旅行社年度接待来海西州的游客达2000人以上的(含2000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州内旅行社年度接待量达5000人(含5000)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全年游客接待总量,以全年每月、季度网上填报汇总数据为依据)。
(五)凡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旅游包机、包列来海西州旅游,在州内住宿1夜以上的州内外旅行社,每次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六)凡一次性组织游客100人以上来海西州旅游,并住宿1夜以上的州内外旅行社,每次奖励2000元。
(七)凡一次性组织自驾车25辆以上、并住宿1天以上的州内外旅行社,每次奖励5000元。
(八)旅游自组包机、专列、自驾车团队确认后,由地接社负责接待的,须提前向当地旅游局提交团队接待计划。团队离开本州后由各地旅游局向州旅游局提交下列材料:包机、专列协议、组团社组团计划单、本地地接社团队接待计划书、景点门票收据、在本市入住酒店的结算发票、工作照片等。
(九)年度参加省、州旅游局组织的国内各类旅游交易会及宣传促销活动3次以上的州内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元(参加省、州旅游局组织的国内各类旅游交易会及宣传促销活动,须向州旅游局提交上级单位组织文件、报名表、往返交通票据复印件、宣传工作照片等)。
(十)鼓励省内外旅行社在海西州境内设立分社,凡设立分社一年以上,运营良好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奖励
(一)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景点),游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无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游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无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在上年度基础上接待人数增长20%以上,门票收入增长20%的景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游客增长量和门票收入增长量以景区(景点)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准)。
第三条 旅游饭店奖励
(一)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旅游饭店,客人满意度达到95%以上,无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1万元(游客满意度依据游客意见单、调查表征求意见为准)。
(二)鼓励星级饭店引进先进管理企业,对引进或委托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公司和中国酒店业品牌管理公司,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游客满意度达到95%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鼓励创建绿色饭店,被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的星级宾馆,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旅游车(船)公司奖励
(一)对拥有5辆以上大中型车辆的旅游车(船)公司(车15座以上、船7座以上),且设备良好、价格合理,无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旅行社和游客反映良好,为全州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经交通运管部门年度考核后,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二)新购1辆大中型旅游车辆(15座以上),给予每辆车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条 乡村旅游点奖励
(一)新评定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村、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鼓励开发建设旅游休闲观光园,凡新建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休闲观光园项目,按照项目规划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设施配套齐全,集餐、观、游一体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 旅游企业奖励
(一)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州级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
(二)凡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餐饮名店、餐饮特色店、名优小吃、特色小吃的餐饮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
(三)凡新登记注册成立的旅游开发公司,运营一年以上,经营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凡当年新登记注册研发海西文化旅游商品生产企业,运营一年以上,经营良好的,奖励3万元。
(五)凡州内旅游商品企业,当年销售达5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大学生自主创业研发旅游产品,产品设计新颖,特色浓郁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年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七条 优秀旅游人才奖励
(一)获得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金牌导游员)称号的,各奖励1万元;获得全国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各奖励8000元;获得全省金牌导游员称号的,各奖励5000元;获得州级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各奖励3000元;
(二)参加旅游星级饭店服务技能大赛,获得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各奖励1万元;获得全国优秀奖的,各奖励8000元;获得全省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各奖励5000元;获得全州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称号,各奖励3000元。
(三)年度评选旅游宣传信息报送优秀通讯员5-10人,各奖励1000元。
第八条 旅游宣传奖励
当年为海西旅游宣传做出重要贡献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旅游企业(含景区)及个人自筹资金拍摄电视、微电影等影视作品,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栏目或网络播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凡来海西州进行采风、摄影活动,一次性组织达20人以上的,可享受景区免门票待遇。
第九条 奖励申报及评审
(一)本办法奖励资金从州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凡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和纳税关系在海西州辖区;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管理办法;
3.按照要求购买相关企业保险;
4.积极参加旅游局组织的各类旅游宣传和推介活动;
5.按时报送相关旅游经济资料。
(三)各企业和个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州旅游局报送上季度旅游工作资料,作为年底评奖依据之一,同时应对有关资料予以妥善保存,以便复核评定。
(四)申请奖励资金采取备案制度,由申请相关旅游奖项的企业和个人向州旅游局提出申请,州旅游局按奖励标准对奖励对象资格及数据统计进行核实备案。申报及奖励程序:
1.各旅游企业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操作,按要求及时报送报表及相关资料(有关报表的电子格式通过州旅游局官方网站下载),并自觉接受检查,逾期不报的,当期资料无效;
2.州旅游局对申报企业和个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3.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州旅游局在海西州旅游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州旅游局局务会研究后上报州旅游工作领导小组;
4.由州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最终审查核准;
5.由州旅游局根据州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业进行奖励。
(五)凡有以下情况者不享受本办法奖励扶持:
1.凡当年考核不合格的旅游企业和个人;
2.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旅游质量投诉的旅游企业;
3.凡当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省、州、市(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旅游企业和个人。
第十条 附则说明
本办法由州旅游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