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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05-15 00:00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近期,青海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青政〔201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围绕有效发挥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不断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审计能力建设等7个方面提出具体意见,明确了新常态下审计工作的新定位、新任务和新要求,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行动指南。为认真落实省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作用,现就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精神

审计监督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深入贯彻依法


治国方略、推动实现改革发展目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手段。当前,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深化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经济发展呈现新常态,审计监督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政策措施落实、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在推动我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意见》精神,准确把握省政府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把审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推动我州审计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创新发展。

二、充分发挥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一)加大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把检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宏观调控部署和省、州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作为审计工作重点,跟踪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促进政令畅通。

  (二)加大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力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将绩效理念贯穿审计工作始终,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强化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加大对民生和资源环保领域审计力度。加强对“三农”、就业、社保、教育、医疗、扶贫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加大对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关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和落实情况,探索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综合分析财政投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因素,推动民生、资源、环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大对推进深化改革措施协调配合情况的审计力度。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正确把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分析原因,提出审计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措施。

(五)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力度。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推动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问题,推动廉政建设。

三、全力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一)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积极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审计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确保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力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协调机制。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审计机关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组织部、巡视办、编办、国资委以及公安、检察、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审计结果会商、审计对象约谈、审计情况通报、审计结果公开等制度。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三)进一步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审计监督,依法、及时、全面提供有关资料和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要主动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四、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一)健全审计整改责任机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被审计单位要切实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完善相关制度。

  (二)健全审计整改报告机制。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向审计机关书面报送整改情况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报告在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上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报送。

(三)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中央、省、州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加强督促检查。

(四)健全审计整改问责机制。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五、不断提升审计能力

  (一)促进依法行政。审计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审计、秉公用权,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敢于碰硬、勇于担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保密规定,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二)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专业化水平,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责教育培训体系,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

(三)推动审计方式创新。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推动审计规范化建设,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大力推进信息化条件下的审计技术创新,切实抓好电子审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信息系统审计和联网审计,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2015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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