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安委会职责
2.3 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2.4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4.3 指挥和协调
4.4 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4.5 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4.6 紧急处置
4.7 医疗卫生救助
4.8 应急人员的防护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4.10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11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救援(抢险)保障
6.1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6.2 医疗救护保障
6.3 制度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救援装备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技术保障
6.9 交通运输保障
6.10 治安保障
6.11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规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程序,明确和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职责,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符合柴旦实际特点的应急机制,增强各镇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函》、《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大柴旦行委认为需要行委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行委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应急救援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2)依法规范、制度保障的原则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范各级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害的应急保障机制和制度保障体系,促使应急救援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有序、有条不紊的进行。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大柴旦行委、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行委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4)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按照“地方政府为主、部门具体负责、专家参与指导、企业积极自救”的原则实施。应急救援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运作。
(5)科技救援的原则
依靠科技,提高安全生产事故灾害救援水平。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6)平战结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
平时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以保证在事故灾难发生后,能够快速、及时、有效的救援,以最低的救援成本,取得最佳的救援效果。必要时,协调驻军部队,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配合,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完成灾难救援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行委安委会、行委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行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行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为行委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行委安委会办公室,专业救援机构为行委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救护、应急队伍。各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镇人民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
2.2 行委安委会职责
行委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定;必要时,协调武警柴旦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 行委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作为行委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行委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应急管理职责为:
(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一般、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镇人民人民政府、行委和专业队伍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5)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6)承担行委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在本预案使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行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2)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等的应急救援由行委交通和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其中,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3)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行委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4)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行委交通和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
(5)农机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行委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
(6)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由行委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
(7)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行委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柴旦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8)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行公安部门和交警部门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行委交通和建设局负责。武警部队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9)武警中队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组织广大官兵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等工作。
(10)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行委社会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并为各地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1)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交通运输保障由行委民政局、交通和建设局负责协调。
(12)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行委民政部门和行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
(13)事故现场环境(危险化学品)监测由行委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
(14)信息发布工作由工委组宣部、行委社会发展局负责统一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行委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行委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行委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
行委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行委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报行委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大柴旦行委应急指挥部及行委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行委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行委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涉及多个领域、影响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行委应急指挥中心或者行委安委会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行委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行委应急指挥部和行委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行委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行委应急指挥部。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行委、行委有关部门和行委安委会办公室。中央、省属企业在12小时内必须上报,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行委应急指挥中心和行委有关有关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部门的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行委应急指挥中心、行委安委会办公室、行委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行委安委会办公室、行委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行委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上报的同时,经行委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 预警行动
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各镇人民政府、各单位、各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行委应急指挥中心,并抄送行委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行委应急指挥中心协调组织行委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行委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特别严重的,请示行委应急指挥部和州安委会办公室后,建议行委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见附表)
4.2 行委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行委应急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向州应急救援机构求援,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行委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行委应急指挥部和州安委会办公室,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行委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行委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行委安委会办公室或行委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 指挥和协调
进入响应后,行委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行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行委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同时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灾难发生地单位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省属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其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影响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行委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行委安委会领导同志及行委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4.4 行委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行委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行委安委会办公室。
4.5 行委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行委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行委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行委应急指挥部协调武警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6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所属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行委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重大的报行委应急指挥部决定。
4.7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行委卫生部门或行委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 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行委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10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行委处置能力时,行委向州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1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行委应急指挥部、行委安委会办公室和行委有关部门。
4.12 信息发布
在工委宣传部和社会发展局的指导下,行委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4.13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待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写出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行委应急指挥部及行委。现场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行委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行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行委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送有关部门。
6 救援(抢险)保障
6.1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矿山救护队是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各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救援(抢险)队伍,行委有关部门指导建立义务救援队伍,形成应急救援抢险合力。
6.2 医疗救护保障
行委卫生部门负责协调制定急救中心、医疗机构、医疗设备、卫生防疫能力与分布情况等调用方案。
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院内救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急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灾害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严密组织实施。
6.3 制度保障
(1)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为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青政〔2004〕26号),为加快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提供了政策保障。
(2)预案保障。本预案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各镇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配合体系。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建立完善统一的全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6.5 救援装备保障
行委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保证应急状态时救援装备的调用。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救援队伍的装备配备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及时向救援队伍提出特种装备补充、更新的要求并督促落实。
6.6 物资保障
建立全区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行委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行委民政局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行委交通和建设局负责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州卫生局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本预案赋予职责范围的救灾物资的储存、供应。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常备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储备。行委储备不足,可向州州应急指挥中心和州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增援要求,协调跨市(县、行委)的物资调用。
6.7 资金保障
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从企业风险抵押金中开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6.8 技术保障
行委应急指挥中心成立的专家组和行委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的保障。
6.9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需要,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行委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交通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10 治安保障
行委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6.11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在本地区、本专业范围内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普及、培训和宣传活动,各媒体提供相关支持。社会发展局组织在全区中小学开设安全、防护和逃生常识讲座、演练等活动。
(2)培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救援及矿山救护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3)演习。行委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行委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联合演习,演习结束后,由行委安委会办公室向行委应急指挥中心提交书面总结。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行委批准后,由行委应急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送行委安委会备案。
随着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行委安委会组织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行委,并送有关部门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事故单位给予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直至关闭的行政处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对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挥不力,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5)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6)进行破坏的或者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散布谣言,扰乱应急救援工作秩序的;
(8)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行委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