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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柴旦行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2008-05-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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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预案适用范围

第二章 预案实施原则

第三章 预案实施程序

第四章 预案实施要求

第五章 稿件的报审

第一章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柴旦地区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

第二章 预案实施原则

坚持真实、公开、及时、“以我为主,以正面宣传为主,以事实为主”的原则。

第三章 预案实施程序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将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工委宣传部和行委办公室。

(二)成立由行委主管新闻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工委宣传部部长、行委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新闻发布工作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三)宣传、新闻单位新闻发言人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了解情况,尽快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结果及政府处置措施和态度。同时,注意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统一数据、统一口径,防止发布混乱、自相矛盾的信息。

(四)新闻发布工作机构在及时掌握信息,分析情况的基础上,与负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新闻发布内容。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由新闻发布工作机构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情况。必要时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安排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或组织有关专家向媒体和公众发表意见,让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事实真相,消除公众的困惑和恐慌。

第四章 预案实施要求

  (一)由工委宣传部、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由负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主管部门或事发地的党委、政府归口管理。

  (二)负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委卫生主管部门和事发地的党委、政府,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级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

  (三)对驱逐记者、隐瞒事实真相、蓄意封锁消息而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有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社会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制度。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要随时收集各方面的信息;要收集社会舆情,掌握社会各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反映,认真分析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监测事件发展动态。对于有可能发展为影响全市的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通报,新闻发言人要做好新闻发布的准备,并向工委宣传部、行委办公室报送书面分析报告。

  (五)行委办公室要建立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花名册。花名册内容包括:新闻媒体的名称、主要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新闻记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六)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家花名册。花名册内容包括:专家的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等。

  (七)新闻发言人发布的信息要清晰,用语要准确,要实事求是,不能进行估计、猜测和预测,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最有价值的信息发布出去。

  (八)新闻发言人要与媒体记者保持密切联系,收集媒体特别是重要媒体的反馈信息。

  (九)新闻发言人要控制谣言。要认真分析谣言的起因、内容、范围、后果,统一口径,动员各部门一致行动宣传真相。

第五章 稿件的报审

  (一)采取通稿的形式对外发布。

  (二)由工委宣传部部长审定。

大柴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 目的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 工作原则

1、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2、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4、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预警信息显示系统、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三、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青海省气象条例》、《青海省气象局汛期气象服务应急预案》、《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青海省政府令第44号)及其附件《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海西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四、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受暴雨、下击暴流、高温、干旱、暴雪、雪灾、雪崩、雷电、冰雹、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大雾、寒潮、霜冻、低温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应急处置。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五、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1、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大柴旦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行委主管领导任总指挥,行委办公室主任、行委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行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委民政局、行委财政局、行委教育局、行委公安局、行委国土资源局、行委建设局、行委交通局、行委农牧局、行委卫生局、行委气象局、行委广播电视局、行委防汛办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行委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

2、职责

指挥部职责

指挥大柴旦地区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减灾和救灾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实施组织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成员单位职责

(1)气象部门

督查、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为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农牧、国土资源部门

及时提供干旱、农牧业生产、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以及负责指导农牧民生产自救。

(3)广播电视部门

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4)安监部门

负责灾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5)民政部门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

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6)水利电力部门

及时提供水文和河流、水库监测信息,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7)公安部门

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8)卫生部门

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

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9)电信部门

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10)交通(包含铁路)部门

尽快恢复被毁的公路、铁路设施,优先协调组织抢险救援人

员、物资、灾民以及各级气象台站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的运输。

(11)建设部门

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2)财政部门

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灾资金的准备。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六、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气象部门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

2、气象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行委,并抄送行委气象局。

七、预警预防行动

行委收到气象局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八、预警支持系统

行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

警能力。

2、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行委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省政府和海西州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九、预警级别的确定

1、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执行。

2、 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如果灾害影响程度达到本预案规定的预警级别,则启动相应预警应急等级。

3、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4、 Ⅳ级预警(蓝色):省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或已出现暴雨、下击暴流、高温、干旱、暴雪、雪灾、雪崩、雷电、冰雹、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大雾、寒潮、霜冻、低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事发地的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1) 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 因灾死亡3人以下;

(3) 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5、 Ⅲ级预警(黄色):州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或已出现暴雨、下击暴流、高温、干旱、暴雪、雪灾、雪崩、雷电、冰雹、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大雾、寒潮、霜冻、低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事发地的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

(1) 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以上、1000万元以下;

(2)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 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6、 Ⅱ级预警(橙色):州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或已出现暴雨、下击暴流、高温、干旱、暴雪、雪灾、雪崩、雷电、冰雹、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大雾、寒潮、霜冻、低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1) 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以下;

(2)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3) 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

危害超出事发地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7、 Ⅰ级预警(红色):省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预测或已出现暴雨、下击暴流、高温、干旱、暴雪、雪灾、雪崩、雷电、冰雹、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大雾、寒潮、霜冻、低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以下后果之一,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级预警:

(1) 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

以上;

(2) 因灾死亡30人以上;

(3) 即将发生或巳发生的气象灾害,将影响到1个以上的

州(地、市)范围,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应急响应

十、分级响应程序

1、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

2、Ⅳ级响应(蓝色)。一般(Ⅳ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灾害发生地的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黄色)。较大(Ⅲ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灾害发生地的州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Ⅱ级响应(橙色)。重大(Ⅱ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省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5、Ⅰ级响应(红色)。特别重大(1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省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6、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当

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7、预案启动地所在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十一、 信息共享和处理

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信息共享。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通报。

十二、 应急通信方式

1、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部门报告。

2、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十三、 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 气象部门:灾情发生地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2、 相关部门: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十四、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 气象灾害评估

1、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补偿的依据。

十六、 新闻报道

1、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向社会公布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

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十七、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有关单位和专家要进行灾害

评估,并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后期处置

十八、 善后处置

1、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应急办公室、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2、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4、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应急救灾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十九、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十、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二十一、 调查和总结

由行委气象局负责组织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

第六章 应急保障

二十二、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建立可以接收天气图、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站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二十三、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气象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

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雷电监测网、高空探测系统和气

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等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等设备)。

3、应急队伍保障

(1) 公安、消防、卫生应急等基本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 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

道路运输序;市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包含铁路)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航管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开通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州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医疗卫生保障

(1) 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2) 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治安保障

事发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物资保障

行委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8、经费保障

行委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9、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

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指示标

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等城市公用设施

的建设相结合。

二十四、 技术储备与保障

1、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构,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二十五、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2、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3、各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六、 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 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二十七、 预案管理

结合本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修订。

二十八、 奖励与责任

1、奖励

(1)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责任追究

(1) 各级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迟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九、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行委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大柴旦行委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大柴旦行委气象局负责解释。

三十、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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