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委审计局局长:罗永华
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拟订审计、财政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执行和实施。
(二)在行委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全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行委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开展下列审计:行委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行委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行委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的财务收支;承担对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上级审计部门授权的审计。
(四)向行委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行委委托向人大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对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行委和州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