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田宝生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工作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职责。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承担国土规划、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落实减排目标的职责。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控制指标及环境目标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城镇和农村牧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职责。编制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林业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地质勘查和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土地确权;负责土地登记管理、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国家和政府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进行初审。
(五)承担全区耕地保护的相关责任,牵头拟订耕地保护政策措施,并依法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未利用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恢复、评估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和林业科技与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环境保护事务。
(六)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地质调查评价、公益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勘查项目监管、地质勘查机构资质审核有关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转让审批登记和探矿权延续、转让审查上报工作;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负责木材流通市场管理及林业行政处罚;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各类经济林的培育。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查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一)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
(十二)承担全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职责。
(十三)领导和监督行委森林公安局工作;研究提出全区林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的建议;申报、审核重点环保和林业建设项目;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承担全区林业基本建设的责任,筹集、管理各项环保林业基金,监督全区各项环保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全区绿化工作的规划、设计、指导、检查;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十四)承办行委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