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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柴旦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2018-01-04 00:00  

大柴旦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为行委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工作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职责。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承担国土规划、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落实减排目标的职责。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控制指标及环境目标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城镇和农村牧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职责。编制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林业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地质勘查和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土地确权;负责土地登记管理、植树造林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国家和政府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进行初审。

(五)承担全区耕地保护的相关责任,牵头拟订耕地保护政策措施,并依法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未利用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恢复、评估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和林业科技与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环境保护事务。

(六)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地质调查评价、公益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勘查项目监管、地质勘查机构资质审核有关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转让审批登记和探矿权延续、转让审查上报工作;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负责木材流通市场管理及林业行政处罚;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各类经济林的培育。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查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一)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

(十二)承担全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职责。

(十三)领导和监督行委森林公安局工作;研究提出全区林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的建议;申报、审核重点环保和林业建设项目;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承担全区林业基本建设的责任,筹集、管理各项环保林业基金,监督全区各项环保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全区绿化工作的规划、设计、指导、检查;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十四)承办行委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岗位设置及主要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设置2个综合岗位:

(一)文秘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岗位。

承办机关文秘、综合协调、财务、后勤保障和日常事务工作;承办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参与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土地环境保护林业综合管理岗位。

承办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对环境污染的监察工作;承办有关环保和林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承办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草拟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承办全区年度林业资源统计和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全区林木、林地权属及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报批和木材运输检查,核发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林政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人员编制

核定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行政编制3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名,局长1名(正科级)。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青政办〔2004〕206号文件规定,县(市)、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局长、副局长由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任免。任免党政一把手时,须事先报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审核同意。

(二)承担行委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在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方面,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对保障河道内采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经济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经济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等部门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管。

(四)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行委经济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行委经济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协调一致。

(五)行委森林公安局为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直属的副科级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森林公安工作的法规、政策;分析研究全区林区社会治安状况,承担枪支警械管理;承担森林公安民警警衔首授、晋升的审核申报以及各类培训工作;承担查处全区林区内发生的毁林、盗伐、滥伐、森林火灾、猎杀、走私、非法收购、出售珍稀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重特大案件,以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案件;承担办理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授权查处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承担行委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州森林公安局及县公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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