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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2017年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5-27 17:52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2017年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27日

海西州2017年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推进我州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海西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部门分工,制定本方案。

一、水污染防治现状分析

(一)水环境质量基本情况。一是2016年地表水纳入国、省控考核断面的共11个,经监测,达标率为98.7%。二是经监测评估,我州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达到Ⅲ类水质。三是2016年5月,我州开展了黑臭水体排查工作,除格尔木市北五片区外,其他地区未发现黑臭水体。四是我州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位共有9个,2个水源地水质现状为优良,剩余7个为良好,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2016年,州政府印发了《海西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与各市、县政府、行委、州直各部门签订了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书,将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从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污水治理、农村污染治理、农牧业面源污染控制等7个方面开展了全州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一是可鲁克湖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后,水质相比2012年的II类持续下降至IV类。二是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进度较慢。三是河道排污口排查难度大。四是格尔木东河小桥断面出现阶段性水质超标现象。五是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还未建成或投入运行;天峻、都兰、大柴旦、茫崖及冷湖行委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未正常运行。六是在部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非法机井建设情况。

二、年度目标

2017年,全州11个地表水断面水质类别较2014年现状不下降,9个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现状。格尔木市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德令哈市、格尔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100%,其他地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95%以上。具体任务见附表1、2、3、4。

三、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强化重点行业整治。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钾肥、炼油等生产项目,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且已关闭的工业企业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牵头单位: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国土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2加强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染防治。加大推进工业园区内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在线监控等设施建设力度。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纳管要求和标准后,方可进入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全州所有工业园区(集聚区)建成运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并规范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牵头单位: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州环保局、州经信委;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3、推进涉水企业废水深度治理。紧密结合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在格尔木河流域、巴音河流域和其他Ⅲ类水域内的涉水企业,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的一级标准进行限期治理,没有行业标准的,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进行限期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青海油田采油二厂、都兰县香日德开泰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市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场等所有未达标企业治污设施提标改造和深度治理。新改、扩建涉水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均执行企业申购规定。(牵头单位: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经信委;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二)强化城镇污水治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各市、县、行委在基本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加快完成格尔木、德令哈、大柴旦、茫崖、都兰、冷湖、乌兰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工作,并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着力推进茶卡镇、尕海镇、怀头他拉镇、柯鲁柯镇、郭勒木德镇、香日德镇、宗加镇等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建设。格尔木、德令哈实施中水回用工程。进一步实施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处理项目,加强天峻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改造后的运行管理,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完成德令哈市等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深度处理工程前期工作。因地制宜地推进人口较为集聚的乡镇生活污水尾水湿地深度处理工程。(牵头单位:州住建局;配合单位:州水利局、州环保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及改造力度。加强区内县城、重点乡镇污水配套管网改建,提高管网的覆盖率。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厂配套管网不足问题,补建配套管网,尤其是收集支管配套建设;加强重点乡镇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将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全面推进各地污水收集工作。(牵头单位:州住建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不达标的污泥禁止进入耕地。2017年底前德令哈市和格尔木市建成污泥处置中心。(牵头单位:州住建局;配合单位: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环保局、州农牧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三)加强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

7、大力控制农牧业面源污染。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绿洲农业生产区要建立农业生态保障体系,新建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积极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再利用。在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良好湖(库)、滨河耕作区等,结合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和造林绿化工程,设置生态阻隔带,净化农田退水及地表径流。到2017年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2%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37%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7%以上。(牵头单位:州农牧局;配合单位: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8、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各市、县、行委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并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养区外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牵头单位:州农牧局;配合单位:州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9、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家园美化行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17年底,我州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目标达到省下达的指标之内。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农牧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牵头单位:州住建局、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水利局、州农牧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10、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强化对可鲁克湖等水域水产养殖的管理,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州农牧局;配合单位:州环保局;落实单位: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11、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牵头单位: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农牧局、州经信委、州安监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四)加强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12、水源地达标建设及生态流量试点工作。2017年,编制并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推进重点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确定开展生态流量试点河流清单(不少于1条,尽量选择流域面积主要在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支流),组织开展调查和评估工作。(牵头单位:州水利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环保局;落实单位: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13、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监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并按季度定时在门户网站公开。(牵头单位:州卫计委、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14、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2017年7月底前,彻底消除格尔木河西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开展并完善乡镇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率达到100%。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完成日供水200吨或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设立保护区界牌及警示标志,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牵头单位: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卫计委;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五)加强地下水保护和修复

15、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估和污染防控。2017年底前,州环保局完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格尔木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格尔木市撒拉巷、西藏油库地下水氯化物超标的调查评估工作。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机井建设的摸底调查和整治工作。州住建局负责组织垃圾填埋场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摸底调查。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制定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建设的相关方案,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工作。各相关单位在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牵头单位:州环保局、州商务局、州水利局、州国土局、州住建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六)加强水资源保护

16、实行节水目标考核。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到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政绩考核中。到2017年底,全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8%、6%。(牵头单位:州水利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住建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17、促进再生水利用。实施再生水工程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优先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方面提倡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完成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中水资源化工程、德令哈污水处理厂(一期)再生水回用工程。(牵头单位:州住建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环保局、州交通局、州水利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18、推进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制定工业水循环利用规划,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矿区补充用水、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应采取措施实现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探索开展纯碱生产等高耗水企业节水技术研究。(牵头单位:州经信委、州水利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

19、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州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5%以内。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牵头单位:州住建局、州水利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20、发展农业节水。绿洲农业区加强已有灌溉设施的节水改造,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明确将灌区末级渠系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所有。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立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的计量体系,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到2017年底,全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2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66以上。(牵头单位:州水利局、州农牧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七)加强生态环境安全保护

21、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牵头单位:州住建局;配合单位:州水利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22、开展各类排污口取缔和整治。2017年5月底前,各市、县、行委组织完成辖区河道内工业、生活排污口和农灌退水口、泄洪排污口的调查,并制定取缔和整治方案。年底前,全面规范整治入河流、水库、湖泊、排水沟的工业、生活污水直排口。开展农灌退水口、泄洪口的综合整治,实施生态阻隔、污水净化、地表径流蓄积等设施建设,最大限度的减少对水体的污染负荷。(牵头单位: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水利局、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农牧局、州财政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23、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哈拉湖、茶卡盐湖、都兰湖和柴旦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争取1-2个湖泊项目纳入国家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范围。2017年6月底前完成可鲁克湖良好湖泊保护项目。(牵头单位: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农牧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落实单位:德令哈市、天峻县、乌兰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

24、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境内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国家重要湿地纳入红线保护范围。对湖滨湿地、高原湿地、鸟类迁飞网络给予重点保护。加强湿地水源涵养和补给功能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和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努力扩大湿地面积。推进河道两侧缓冲带和隔离带的植被建植,防止面源污染随地表径流入河。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将全州现有的351.36万hm2湿地保护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地方,明确保护责任。按照国家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要求,开展布哈河等重点水体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州林业局;配合单位:州农牧局、州环保局、州水利局、州国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八)严控用水总量,保证河道生态

25、控制用水总量。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17年底,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11.7亿m3以内。(牵头单位:州水利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农牧局、州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26、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牵头单位:州水利局、州国土局;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农牧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27、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格尔木河、巴音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完善那棱郭勒河调水方案,加强对水电站监管等措施,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州水利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九)加强政策引导和科技支持

28、严格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要逐一排查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达标状况,不达标的水体要完成达标方案的制定,并报州政府备案。强化跨行政区域河流断面的水质考核,国控、省控断面达标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牵头单位: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水利局、州国土局、州住建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29、推进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双线”管理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全州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全州重点地区新(改、扩)建项目继续严格执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环评审批,所有涉水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牵头单位: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30、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在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重点行业企业、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及社会化环境监测领域推行第三方环境治理服务。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牵头单位:柴达木循坏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发改委;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水利局、州科技局、州卫计委、州财政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十)严格环境准入,减轻水环境承载压力

31、优化空间布局。根据流域水质保护和改善目标,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制定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根据水资源状况适度控制枸杞等耗水型经济林建设规模。牵头单位:州经信委、州水利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国土局、州住建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32、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镇规划蓝线管理,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滨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牵头单位:州国土局、州住建局;配合单位:州水利局、州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十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33、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在线监控,并将监控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州环保局;配合单位: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34、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公安局、州水利局、州住建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35、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积极参与建立健全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工作,提升地下水环境监测能力。(牵头单位:州环保局、州水利局、州国土局;配合单位:州住建局、州卫计委、州财政局;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36、严格水环境污染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各工业园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备案制度。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完成全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督促企业完善应急储备物资,健全内部调度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切实提高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牵头单位: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州安监局;配合单位:州住建局、州经信委、州水利局、州农牧局、州卫计委;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39、全面推行河长制。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为引领,以保护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牢固树立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在我州主要河流、湖泊等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到位、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牵头单位:州水利局、州环保局;配合单位:州直各相关部门;落实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安排,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州相关部门按照牵头和参与的工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督办。2017年6月中旬,各市、县和行委将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州政府备案。

(二)强化调度通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相关部门要对《海西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的重点工作建立台账,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州环委会办公室报送季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州环委会定期进行通报。2017年12月10日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自查报告报州环委会办公室。

(三)严格问效追责。州相关部门成立考核组,对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海西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本方案,对各地政府进行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项目。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的领导干部,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依法追责。

(四)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各地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红黄牌企业名单、达标方案实施情况、各地城镇饮用水安全状况、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情况、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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