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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柴旦地震应急预案
2008-05-14 00:00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第二章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 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通讯

4.4 指挥与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次生灾害防御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4监督检查

第七章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7.2平息地震谣言

7.3特殊时期戒备

第八章 附 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8.5预案实施时间

第九章 附 录

9.1与地震应急相关的应急预案

9.2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增强对我行政区域内地震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及《大柴旦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服从国家、省、州三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大柴旦行委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第二章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发生较大级别地震灾害后,大柴旦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大柴旦行委的领导下,直接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长:大柴旦行委主任

副指挥长:大柴旦行委副主任

大柴旦行委办公室主任

大柴旦人民武装部负责人

大柴旦武警中队负责人

大柴旦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负责人

大柴旦行委民政局负责人

大柴旦行委公安局负责人

员:大柴旦行委公安消防队、中共大柴旦工委组宣部、大柴旦行委财政局、大柴旦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大柴旦行委社会发展局大柴旦行委交通和建设局、大柴旦电信分公司、大柴旦移动分公司、大柴旦行委供电所大柴旦行委气象局、大柴旦财产保险公司、大柴旦人寿保险公司、食品药品监管局大柴旦分局大柴旦汽车站大柴旦公路段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

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依据省、州地震局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行委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武警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震情、灾情向省、州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援助请求,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大柴旦行委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根据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测跟踪组、灾情信息组、国际国内联络组、信息发布组、条件保障组。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测和分析会商情况;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及科学考察;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参与审定震后重建设计方案,检查灾后重建设施、房屋的抗震标准;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大柴旦地震监测台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大柴旦行委办公室负责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对全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震情跟踪并及时联系,上报省、州地震局。

  3.2 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划定的青海省内地震重点危险区,大柴旦行委按照省、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大柴旦行委办公室组织震情跟踪工作。大柴旦行委根据省、州政府决策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大柴旦行委办公室组织震情跟踪工作,在省、州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阵应急期后,预报区在大柴旦行委的领导下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为: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省政府负责发布省内的地震预报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大柴旦行委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州政府、州地震局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

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稠

区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大

地震灾害

50—299人

6.5—7.0级

地震灾害

20—49人

6.0—6.5级

般

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5.0—6.0级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省、州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大柴旦行委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全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指挥长;同时服从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州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全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州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支持下,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大柴旦行委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内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州两级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大柴旦行委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大柴旦行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内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持,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其它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行委决定,并报省政府和州人民政府以及省、州地震局。Ⅲ级响应由州政府决定,并报省政府及省地震局。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省地震局负责对灾区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进行核准,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当需要启动Ⅰ级响应时,省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大柴旦行委办公室负责震情速报。

  4.2.2 地震系统内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迅速启动全区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部位了解震害信息,向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大柴旦行委办公室大柴旦行委办公室动用各种手段尽快收集、了解并掌握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迅速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上报大柴旦行委办公室大柴旦行委办公室根据震情、灾情建议行委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4.2.3 行委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大柴旦行委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大柴旦行委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通信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上报大柴旦行委,并抄送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大柴旦行委办公室、民政局。

大柴旦行委办公室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较大以上级别地震信息后,及时报送行委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大柴旦行委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港澳办、台办或外事部门并抄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州地震局和州民政局。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大柴旦行委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讯

  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通信方式: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讯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卫星电话赶赴灾害现场,利用卫星电话和公共网络保持与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信息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在省、州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全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服从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

  大柴旦行委做出应急响应

  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反应规模;报告省、州政府并抄送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州地震局和省、州民政厅,通报大柴旦武警中队,宣布灾区进入灾后应急期;授权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武警中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实行特别管制措施;请求省、州政府对灾区进行支援;组织包括行委领导,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参加现场抗震救灾,在省、州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大柴旦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出应急响应

组织行委有关部门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自救互救;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致伤人员;组织前来支援的医疗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相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调配救济物品、粮食,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组织力量抢修被破坏的公用设施,恢复和保障灾区供水、供电、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水利、化工等要害工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做好震情监测工作,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并及时上报;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实行交通管制,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灾区,保证交通畅通;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的建议;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强化宣传、平息地震谣言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参与起草震后重建设计方案,检查重建房屋的抗震标准。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道,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地震部门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国际、国内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武警大柴旦中队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部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埋压人员。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查,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持,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种类、数量、泄露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险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行委办公室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利、建设、交通、通信、宣传广播等部门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等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应急处置。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行委办公室协助上级地震部门派出的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协同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按照上级地震部门提出初步判定意见,上报州政府。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大柴旦行委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并及时协调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行委办公室协同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地震部门、民政部门按照《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2004年2月27日印发)中提出的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时间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定机关宣布。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

 5.4 调查和总结

地震部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州政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要及时更新,各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通讯部门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地震部门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的各种抢险设备及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

队 伍

社区志愿

者 队 伍

中国和省地震救援队

地方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邻省地震

救 援 队

工程抢险

队 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

抢险队伍

邻 省

抢险队伍

次 生 灾 害

特种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专业

抢险队伍

邻省特种

抢险队伍

医疗救护

队 伍

当 地 的

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的后备医 疗 队

附近军队

医 疗 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州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

青海省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邻省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州地震局和

建设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青海省地震局和

建设厅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部门、交通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 电力保障

  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公安、武警等部门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 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经贸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呼吁与接受外援

  民政、经贸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地震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6.2.13 涉外事务

  经指挥部同意后,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方可进入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宣传部、新闻、国家安全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内逗留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国外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大柴旦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在区内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行委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行委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4 监督检查

大柴旦行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柴旦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第七章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城市和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地震部门应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大柴旦行委行委督导有关单位作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

  当乡镇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行委应督导乡镇人民政府作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城市或人口较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地震部门应分析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协助行委工作。行委要督导谣言发生单位预算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

  当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行委要督导谣言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地震部门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

第八章 附 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共享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务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大柴旦行委批准发布,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大柴旦行委办公室备案。各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大柴旦行委批准,并在大柴旦行委办公室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须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8.3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大柴旦行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大柴旦行委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大柴旦行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九章 附 录

  9.1 与地震相关的应急预案

  《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

  《青海省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海西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海西州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大柴旦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2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震局(台)地震灾情速报(第××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至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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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大柴旦行委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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