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行委汛抗旱指挥部
2.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州委、州政府慰问及派工作组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六章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海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海西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西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大柴旦行委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现有供水条件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大柴旦行委设立大柴旦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或管辖内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
大柴旦行委设立大柴旦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委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
2.1.1 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由行委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武警中队队长、行委办公室主任、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交通和建设局、社会发展局、气象局、大柴旦电信分公司、大柴旦公路总段、大柴旦供电公司、柴旦镇人民政府,武警中队为指挥部成员。
2.1.2 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州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州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制订区内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重点蓄水工程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责任区域内实行汛前、汛中、汛后全过程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向指挥部作出书面汇报。对各自责任区域内的河(沟)道、水库、险工险段、水利工程、山洪灾害易发区等落实做好防汛安全措施。若责任区内发生洪灾,成员应积极主动地参与指挥和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想方设法将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具体职责是:
武警中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行委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财政局 组织实施全区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 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公安局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民政局 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交通和建设局 协助指导全区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协调组织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配合水务部门做好跨河道建筑周边堤岸保护。协调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运输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 归口管理全区防汛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全区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遭受旱、洪等灾情信息。指导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地农业节水技术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种子、饲草、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社会发展局 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气象局 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对汛期天气情况作出预测报告,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电信分公司 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灾区电力设施的指挥抢修,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2.1.4 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区内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按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组织制订河流、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州级防洪预案、重点水库调度方案、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制订山洪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湖泊、行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洪工程水毁项目计划的上报及物资的储备;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重点蓄水工程的水量,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拟定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申报建设与管理等。为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
2.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各单位、部门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行委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单位、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⑴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⑵ 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防,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行委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⑶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个小时内报到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防汛抗旱指挥部,必要时直接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⑴ 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道内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每日8∶30时前向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
b、当堤防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可能溃垮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3 洪水灾情信息
⑴ 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⑵ 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水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行委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将初步情况报到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2小时内上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⑶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水灾情。
3.1.4 旱情信息
⑴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牲畜,以及对工农牧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⑴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⑵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组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并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⑶ 工程准备。按照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引水枢纽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⑷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水库和城镇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水库垮坝应急预案、洪泛区安全转移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⑸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⑹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网络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⑺ 防汛抗旱检查。防汛抗旱指挥部实行成员单位分区、分片包干责任制,落实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⑻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险工险段、洪泛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河道洪水预警
⑴ 当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⑶ 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山洪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山洪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除险救灾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⑴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⑵ 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协调及职责。
⑶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洪泛区预警
⑴ 对水库下游、河道两岸的洪泛区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⑵ 洪泛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⑶ 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洪泛区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5 干旱灾害预警
⑴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⑶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⑴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河流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⑴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道洪水。
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⑶ 防御河道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⑴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⑵ 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贯彻执行。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灾、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制度,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在汛期,除实行上述制度和程序外,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大柴旦行委和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水、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大柴旦行委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水、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⑴ 主要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⑵ 主要河流重点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⑶ 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⑷ 城(镇)地区多条沟道发生严重山洪泥石流灾害;
⑸ 发生特大干旱;
⑹ 发生极度干旱缺水。
4.2.2 Ⅰ级响应行动
⑴ 大柴旦行委级启动Ⅰ级响应行动,由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大柴旦行委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和干旱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州委、州政府。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工作组赴抗灾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大柴旦行委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及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大柴旦行委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 相关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指挥分管区域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各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⑴ 一条主要河流发生大洪水;
⑵ 主要河流的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⑶ 发生严重洪水灾害;
⑷ 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⑸ 城镇地区发生严重的山洪泥石流灾害;
⑹ 发生严重干旱;
⑺ 发生严重干旱,或重点城镇发生极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⑴大柴旦行委级启动Ⅱ级响应行动,可由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并通报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由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在州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指挥分管区域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各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⑴ 同时发生洪水灾害;
⑵ 发生较大洪水;
⑶ 大柴旦行委内主要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⑷ 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⑸ 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⑹ 多座城(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⑺ 重点城(镇)发生严重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⑴ 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大柴旦行委并通报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⑵ 相关各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⑴ 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⑵ 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⑶ 大柴旦行委内主要河流堤防出现险情;
⑷ 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4.5.2 Ⅳ级响应行动
⑴ 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测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大柴旦行委并通报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⑵ 相关各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大柴旦行委和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道洪水
⑴ 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洪峰流量超过设防标准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⑵ 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沿河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⑶ 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应急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山洪灾害
⑴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对紧急转移区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和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⑶ 转移受威胁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⑷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⑸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⑹ 如遇山洪泥石流、滑坡山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⑴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发生大柴旦行委内主要河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溃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⑵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⑶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适时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4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⑴ 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⑵ 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⑶ 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⑷ 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5 供水危机
⑴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⑵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保证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州政府及州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州内主要河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州民政局审核和发布。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应急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⑴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⑴ 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⑵ 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⑴ 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b、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州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
c、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d、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e、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⑵ 物资调拨
a、州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州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其他市、县、行委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州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州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市、县、行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⑵ 受洪水的威胁的各级政府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⑶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河道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地区防汛抢险及应急抗旱。
5.2.9 社会动员保障
⑴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⑵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情,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⑶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⑷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积极争取建设州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⑴ 形成覆盖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⑵ 建立和完善波门河、塔塔棱河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⑶ 逐步建立波门河、塔塔棱河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⑷ 逐步建立省、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⑸ 逐步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⑹ 逐步建立全州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州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3.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⑴ 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⑵ 当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⑴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州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所辖市、县、行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市、县、行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⑵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4.3 演习
⑴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⑵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⑶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第六章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灾区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前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2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3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60%。
7.1.14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5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6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7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8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以上,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9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20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对塞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大柴旦行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大柴旦行委批准。各市、县、行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州人事局和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大柴旦行委发展改革经济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