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 正文
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2008-05-14 00:00  

目 录



第一章

1.1 编制依据

1.2 工作原则

1.3 适用范围

1.4 灾害分级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3.1 柴旦镇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职责

3.2 柴旦镇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职责

3.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第四章预警和报告制度

4.1 预警机制

4.2 报告制度

第五章 草原虫灾应急响应

第六章 应急防治预案启动与发布

6.1 预案启动

6.2 预案发布

6.3 灾害预防措施

6.4 灾前准备

6.5 应急防治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 人员准备

7.2 物资保障

7.3 技术保障

第八章 后期处置

第九章

  

为全面、准确、迅速、有序地组织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虫灾暴发和扩散,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社会稳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的精神和工行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牧区生物灾害的规律和特点,特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草原鼠虫害预测预报实施办法》、《青海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草案)》、《海西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 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科学管理。

1.3 适用范围

主要指草原蝗虫、草原毛虫、古毒蛾等突发性草原虫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

1.4 灾害分级

1.4.1 发生下列灾情为一级灾害:

1)本镇有300万亩以上草原面积受灾。

2)每平方米草原有蝗虫61头以上或草原毛虫81头以上,灰斑古毒蛾26/枝以上。

1.4.2 发生下列灾情为二级灾害:

1)本镇有300万亩以上草原面积受灾。

2)每平方米草原有蝗虫50头以上或草原毛虫70头以上,灰斑古毒蛾21/枝以上。

1.4.3 虫灾危害面积未达到二级灾害标准,但密度较大的为三级灾害。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

  2.1 一级灾害的应急防治在工行委的统一领导下,镇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效有序,迅速开展。二级灾害的防治镇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有序开展。三级灾害的防治在草原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争取国家正常防治经费,有计划地进行防治。

2.2 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成立各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成员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卫生、民政、通讯和气象等部门组成。

第三章 主要职责

3.1 镇级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职责

  镇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州草原虫灾防治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措施;组织协调和落实本预案的执行并监督实施。

  镇级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政府。

  3.1.1 负责向工行委草原处报告草原虫情及防治情况;组织人员赴草原虫灾现场检查督促指导防治工作。

3.1.2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防治资金,协助政府做好农药、机具、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物资的储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到组织、人员、设备、经费四到位。

3.1.3 负责组织农药采购,飞机、器械租用,监督使用安全。

  3.1.4 农牧综合中心负责全区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承担全区草原虫灾监测,及时分析反映全州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提出全区草原虫灾防治措施建议;协助组织行委草原虫灾防治工作。

  3.2 镇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职责

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草原虫灾防治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批准启动或停止本级预案规定的应急措施;组织本级防治预案的实施。农牧综合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实施。

  3.2.1 镇应急防治指挥机构设在本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虫灾的监测、预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等级做出确认和认定。

  3.2.2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防治资金,协助政府做好农药、机具、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资的储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到组织、人员、设备、经费四到位。

  3.2.3 根据防治措施,开展草原虫灾防治实施工作。负责组织防治专业技术服务队伍、技术培训和防治效果的调查。

  3.2.4 配合宣传部门做好草原虫灾防治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有灾抗灾、无灾防灾的意识。

  3.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本预案的执行并监督实施,承担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督查、技术指导及日常的管理工作;发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应急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交通部门主要负责防治人员和防治物资的运输;卫生部门主要负责草原虫灾防治人员的健康和防治过程中的意外伤亡事故的抢救;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受灾地区牧民生产生活物资的救济;通讯部门保障草原虫灾防治时期的通讯畅通;气象部门在草原虫灾防治时期及时提供气象信息。

第四章 预警和报告制度

4.1 预警机制

  草原虫灾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州测报站对草原虫灾的长、中、短期趋势预测和市(县、行委)草原站监测报告。

  镇农牧部门按《青海省草原鼠虫害预测预报规程》中的调查方法,在州测报站的协助下每年进行一次大面积害虫基数调查,摸清辖区内害虫发生的基数。调查时间:草原毛虫为7月上旬,蝗虫、灰斑古毒蛾为8月中旬。州测报站根据当年调查结果预测第二年害虫数量发生趋势,提出长期预测报告;每年春季提出中期预测报告;每年夏季提出短期预测报告。

4.2 报告制度

4.2.1 镇农牧部门将调查结果及测报情况及时向同级及上一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和省鼠虫害测报中心反馈。州、市(县、行委)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收到草原虫灾长、中、短期预测报告后,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2.2 进入草原虫灾防治关键时期,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实行值班制度,随时报告虫情发展动态。州农牧局每周向省农牧厅草原处报送虫灾发生与防治进展情况,重大灾害随时报告。

4.2.3 草原虫灾灾情报告内容包括:草原害虫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危害及严重危害面积,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等。

4.2.4 草原虫灾灾情报告由镇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归口负责,报告材料须有明确日期和负责人签字或单位公章,不得虚报、瞒报灾情。

第五章 草原虫灾应急响应

草原虫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5.1 三级灾害,由灾害发生的行委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争取国家正常防治经费,有计划地进行防治。

5.2 二级灾害,由灾害发生的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启动本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开展草原虫灾防治工作。州草原虫灾防治指挥部根据灾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灾区的紧急支援工作。

5.3 一级灾害,由州草原虫灾防治指挥部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决定启动海西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受灾行委预案同时启动,由州草原虫灾防治指挥部统一组织和领导,各级农牧部门积极配合,搞好虫灾防治工作。省农牧厅根据灾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灾区的紧急支援工作。

第六章 应急防治预案启动与发布

6.1 预案启动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接到草原业务部门的虫灾短期预测报告或实际发生情况,达到本级负责应急防治的灾害级别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同级草原虫灾防治应急预案。

6.2 预案发布

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由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当草原虫灾防治结束后,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根据业务部门的监测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应急解除。

6.3 灾害预防措施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有效的防治措施。充分发挥各级农牧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科研单位和技术推广单位的预测、预防、预警工作,建立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农牧部门分工负责、科研推广单位密切配合的抗灾救灾体系,积极争取发改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加大防治草原虫灾监测预警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防治草原虫灾的应急能力;根据草原虫灾发生规律,确定防治重点,研究制定草原虫灾防治措施,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为全州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6.4 灾前准备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应当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深入灾区指导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的防治方案;组织应急队伍,做好资金、物资和技术储备。

6.5 应急防治

草原虫灾发生后,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根据灾情报告必须立即做出反应。应急预案发布后,同级领导小组成员要在1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及时设立指挥部,把握防治时机,积极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在防治策略上,坚持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同时突出运用生物技术防止草原环境污染。及时进行防效调查,具体要求按照《青海省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 人员准备

  应急队伍由受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干部群众组成。应急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调派人员,协助工作。

7.2 物资保障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应保障应急资金,加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物资储备,重点储备农药、植保机具、防护用品等物资。

  7.3 技术保障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草原虫灾预警预报系统;制定和完善应急防治和持续控制技术规程;建立和完善应急防治调度指挥系统。

第八章 后期处置

  草原虫灾防治结束后,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总结。

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对在草原虫灾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9.1 草原虫灾防治主管部门依据《草原法》,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9.2 本预案由柴旦镇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2007年11日起实施。

上一条:大柴旦地震应急预案(总则)
下一条:大柴旦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bet365官方网投 青海ICP备05001235   电话:0977-8281328

技术维护:海西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技术中心  信箱hxdzzw@haixi.gov.cn

青公网安备 63280202000044号